巧用反担保合同除隐患
中国加入WTO后,伴随企业经营活动范围的扩大、层次的加深,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变化。这使企业进步的机会增多,风险亦不断增大。怎么样借助法律方法,来预防风险的发生,是企业经营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在为广州一大型企业做兼职法律顾问时处置的一块涉外担保案例,帮助企业成功弥补了一项大型项目合作合同之漏洞,解除去重大的经营风险。该案例对搏击商海的企业极具参考价值。
小纰漏后患无穷
1999年,广州某地产公司与澳门某公司有意合作经营某商贸大厦项目。双方就所关心的合作前景、投资比率,进行了长达三个月的谈判,最后双方赞同合作,成立一个注册资金为1.5亿元人民币的合资企业,初步约定双方投资比率为:**公司为35%,**公司为65%。
2000年1月,双方第三就该项目的合作期限、资金来源、股金投资的比率及折价、投资资金分期分批的时间、数目、收益分成、风险承担、机构的运行等具体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了项目合作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与**公司第一期投资准时到位,新机构也正式运行。但,事隔不久,**公司以开发该项目的名义,向美国花旗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USD,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公司及银行依据该项目合作合同第12条23项“乙方假如为投资需要向银行贷款时,由甲方提供担保”的约定,需要**公司具结担保书。
接到美国花旗银行与**企业的担保需要函后,**公司才发觉原合同中的一个不起眼的小漏洞给企业合作惹下了大麻烦:像这种投资性的大额贷款风险本应该由**公司自行承担,目前风险责任却牵连到**公司,若**公司不可以按期偿还贷款,**公司就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由于合作合同中这个小小的缺陷,导致了**公司完全处于被动的局面,然而合同现已生效并开始履行,**公司如不为其提供担保则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难免授人以柄。
补合同天衣无缝
**公司在短期内召集了很多的法律及经营专业人才研讨此事。笔者在审阅合同中发现了合同尾部第28条是一个通用的合同固定条约,通常情况下没实质的操作价值,现在却正好可用。该条约称:“本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应该自觉履行,在履行中遇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之精神,相互协调、补充和健全。”笔者向董事会提出了以反担保应对担保风险的建议,将反担保内容整理成补充合同争取与**公司补签,以弥补原合同缺陷。董事会批准了这一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