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诉邹某、原审原告邹某、原审第三人谢某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24号
上诉人: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
负责人:蒋-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韶,**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辉,**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邹*基,男,汉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住佛山南海区黄岐泌冲管理区泌一村。身份证号码:440622690624135.
委托代理人:曾*民,**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邹*兴,男,汉族,1944年十月7日出生,住佛山南海区泌冲水泥厂宿舍。身份证号码:440622441007133.
委托代理人:曾*民,**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谢*勇,男,汉族,1970年十月十日出生,住湖北随州三里岗镇革家畈村2组。身份证号码:429001701010741.
上诉人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邹*基、原审原告邹*兴、原审第三人谢*勇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佛山南海区人民法院南民二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6月3日,邹*基到**洋公司购买登记用户为邹*兴、车牌号为粤Y/D3132号、发动机号5992、车架号96010010轻型自卸货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并由邹*基出货保险金480元,保险期限从2003年6月4日零时起至2004年6月4日零时止。但**洋公司在出示保险单时,写为粤Y/B3132号,发动机和车架号与粤Y/D3132号相同的保险单予邹*基。
2003年十月29日17时30分,粤Y/D3132号小货车行驶在佛山南海区桂丹公路时,因该车驾驶员不按交通指挥信号灯行驶,碰撞由叶*文驾驶的桂R/C8944号两轮摩托车,导致两车损毁,叶*文、陈*军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粤Y/D3132号货车驾驶员无名氏逃离肇事现场。
事故发生后,叶*文被送南海区罗村镇医院入院治疗,同年12月31日出院,住院63天,出院时医嘱:休息3个月;住院期间需陪护1人。叶*文入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由邹*兴支付;叶*文只支付门诊医疗费162.20元。叶*文治愈出院后,经法医门诊鉴别其损伤为九级伤残,并支付鉴别费500元。因邹*兴未赔偿叶*文其他的各项损失,叶*文于2004年4月9日诉诸法院,需要判令邹*兴赔偿其残疾者生活补助费35952元、误工费3029元、护理费15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90元、医疗费227元、汽车维修费1130元、拖车保管费772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合计48551元。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邹*兴赔偿各项损失成本合计44886.20元予叶*文;驳回叶*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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